校準和檢定的主要區別如下:
1)校準不具法制性,是企業自愿溯源的行為。檢定具有法制性,是屬法制計量管理范疇的執法行為。
2)校準主要用以確定測量器具的示值誤差。檢定是對測量器具的計量特性和技術要求的全面評定。
3)校準的依據是校準規范、校準方法,可作統一規定也可自行制定。檢定的依據必須是檢定規程。
4)校準不判斷測量器具合格與否,但需要時,可確定測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預期的要求。檢定要對所檢的測量器具作出合格與否的結論。
5)校準結果通常是出具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檢定結果合格的出具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書。
從國際上多數國家看,檢定是屬于法制計量范疇,其對象主要是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而大量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為確保其準確可靠,為使其測量結果具有溯源性,一般通過校準進行管理。因而,校準是實現量值統一和準確可靠的重要途徑。實際上,校準一直起著這個作用,只是在我國沒有明確地確定它在量值傳遞及量值溯源中的地位,而一直由政府統一管理,實施單一的量值傳遞體系,僅僅采用檢定作為惟一合法的方式,這已不適應目前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需要。此外,根據校準的定義,它可以直觀地理解為是確定示值誤差及其他計量特性的一組操作,所以在實施檢定的計量性能檢查中就包含著校準。了解檢定與校準的區別及其相互關系,為實現量傳體制改革及開放校準市場提供基礎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