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已經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發布,相信接觸了它的朋友們一定發現變化還蠻多的!今天小迪就期間核查的要求變化講講需要注意的內容。
首先,準則文件中關于期間核查的規定有哪些條款呢?
1、CNAS-CL01:2018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6.4.10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對設備性能的信心時,應按程序進行核查。
2、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
——6.4.6對不需要校準的設備,實驗室應核查其狀態是否滿足使用要求。
——6.4.10實驗室應根據設備的穩定性和使用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進行期間核查。實驗室應確定期間核查的方法與周期,并保存記錄。
注:并不是所有設備均需要進行期間核查。判斷設備是否需要期間核查至少需考慮以下因素:
?設備校準周期;
?歷次校準結果;
?質量控制結果;
?設備使用頻率和性能穩定性;
?設備維護情況;
?設備操作人員及環境的變化;
?設備使用范圍的變化等。
綜上,新的認可準則對期間核查要求的變化有如下兩點:
1、目的變了:原版目的是“判斷其是否保持著檢定或校準時狀態的可信度”,新版的目的是“保持對設備性能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