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01日,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發布CNAS-CL01:2018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并且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實施。該準則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和變化,例如提出了風險管理、如何使用判定規則、人員授權的范圍,以及人員監督和人員監控……那么,什么是人員監督,什么是人員監控,兩者有何不同?下面讓小迪慢慢給您縷一縷:
一、人員監督
人員監督強調的是上崗前應具備的能力,是一種初始能力(如在培員工),針對的是新進人員,新授權之前,新項目運行等,但又不限于這些人員,如果條件允許應包括所有檢驗檢測人員上崗、轉崗前的監督。
二、人員監控
人員監控強調的是上崗后的持續能力(如在崗人員),根據該人員的能力和執行文件情況,使用風險分析(如技術復雜性、方法的穩定性、人員經驗、專業教育、客戶現場、工作量、各種變動等等),建立監控方案。
綜上,從本質上來講,人員監督和人員監控是同一概念的兩個不同實施階段。
三、人員監督/監控的方法(措施)
人員監督/監控的方法可以采取現場見證、調閱記錄、審核/批準報告、模擬試驗、面談、結合質控(人員比對、盲樣、內部質控結果、實驗室間比對/能力驗證)等方式。
四、人員監督/監控的內容
人員監督/監控的的內容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1.“機”,儀器設備會不會使用,熟練與否,操作正確與否;
2.“料”,樣品選擇正確與否,標識正確嗎?制備是否符合要求;
3.“法”,方法選擇正確與否,熟練與否,操作正確與否;
4.“環”,環境條件設置得正確與否,監控與否,記錄了嗎?
5.“測”,檢測校準得到的數據和結果有沒有進行自查,數據修約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