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復!現在還能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嗎?
時間:2021-05-06 14:31:48 作者:admin 查看次數:1875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引發行業關注。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也有不少同行咨詢相關問題。小迪君將其中大家比較關注的兩個問題及官方回復摘編如下,供參考。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明確規定:國家質檢中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檢驗檢測各項規章制度,堅持依法合規運行,確保國家質檢中心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活動、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和社會責任報告。國家質檢中心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跨省異地實驗室);不得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開展評比活動或向社會推薦其檢驗的產品,不得對其檢驗的產品通過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不得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承擔商業委托檢驗活動;不得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不得違規向企業收費。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檢測等政府任務的國家質檢中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和行為規范要求,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最近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再次強調了這一要求!小迪君將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及官方回復摘編如下:
1、國家質檢中心更名
問:您好,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國家質檢中心名稱要求統一調整為“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請問國家質檢中心更名是總局統一更換還是需要機構自己更名申請,有時間限制嗎?另外,該文件還規定“不得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承擔商業委托檢驗活動;不得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是否是指如果接受委托檢驗業務可以以法人單位來承攬委托檢驗業務,出具報告以法人單位資質出具,可以在報告中體現國家質檢中心的名稱?這種情況是否僅限于國家質檢中心資質能力與法人單位一致的情況,如不一致就不可以在報告中體現國家質檢中心的名稱了?(留言日期:2021-04-30)答:關于國家質檢中心的更名和報告出具事宜,現階段無需馬上變更,具體要求將于近期公開發布,請留意關注。2、國家質檢中心報告出具
問:你好,某獨立法人質檢所內有授權國家質檢中心,以獨立法人名義承攬商業委托業務,客戶要求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出具報告,按照《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的要求,“不得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現能否以“XXX質檢所(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出具檢測報告,加蓋XXX質檢所資質認定標識章。答:你好,應當以“XXX質檢所”名義出具檢測報告,加蓋XXX質檢所資質認定標識章和檢驗檢測專用章,可以在檢測報告中體現國家質檢中心名稱。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