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準認可實驗室如發生下列變化,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通知CNAS秘書處:
A) 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發生變化;
B) 獲準認可實驗室的組織機構、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
C) 認可范圍內的檢測/校準/鑒定依據的標準/方法、重要試驗設備、環境、檢測/校準/鑒定工作范圍及有關項目發生改變;
D) 其他可能影響其認可范圍內業務活動和體系運行的變更。
CNAS視變更性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進行監督評審或復評審;(“監督評審”為CNAS 為驗證獲準認可機構是否持續地符合認可條件而在認可有效期內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評審)
B) 維持、擴大、縮小、暫停或撤銷認可;
C) 對新申請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
D)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1、 在發生(但不限于)以下情況時,CNAS可視需要隨時安排對實驗室的不定期監督評審:
a) CNAS 的認可要求發生變化;
b) CNAS 秘書處認為需要對投訴或其他情況反映進行調查;
c) 獲準認可實驗室發生本規則 9.1.1 條所述變化;
d) 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滿足 CNAS 公布的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要求,或能力驗證活動出現多次不滿意結果;
e) 獲準認可實驗室因違反認可要求曾被暫停認可資格;
f) 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發現存在較多問題;
g) 獲準認可實驗室在定期評審中被發現存在較多問題;
h) 獲準認可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校準證書/鑒定文書的數量增長速度異常;
i) CNAS 秘書處認為有必要進行的專項檢查。
獲準認可實驗室除以上情況變更需要進行監督評審和復評審之外,對于初次獲準認可的實驗室還應在認可批準后的 12 個月內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監督評審,定期監督評審的重點是核查獲準認可實驗室管理體系的維持情況。對于已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應每 2 年( 每 24 個月)接受一次復評審,評審范圍涉及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已獲認可的全部技術能力。
a) 獲準認可后,第 1 次復評審的時間是在認可批準之日起 2 年( 24 個月)內;
b)兩次復評審的現場評審時間間隔不能超過 2 年( 24 個月);
c)復評審不需要獲準認可實驗室提出申請;
d)復評審采用現場評審的方式,評審的要求和現場評審程序與初次認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