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于2015年4月9日簽署第163號令,宣布新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1日發布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舊兩版《管理辦法》有何異同點?新版在舊版的基礎上都做了哪些改動?這些改動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和體系運行都將產生什么影響?迪瑞科特實驗室管理咨詢機構就以上問題迅速做出反應,組織內部專家召開研討會議,對新舊兩版《管理辦法》進行了比對分析。
詳細的新舊《管理辦法》對照表敬請參考如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新舊版本對照表
序號 | 項 目 | 舊 辦 法(第086號) | 新 辦 法(第163號) | 備 注 |
1 | 法律依據 | 第一條 為規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提高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活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減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作為法律依據 |
2 | 資質認定的定義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是指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 國家質檢總局將原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資格認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定三項許可合并為一項,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調整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
4 | 管理機構 |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自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質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 新增一個管理機構 |
4 | | 第二章 資質認定 | | 刪除 |
5 | 資質認定的基本條件 | 第十三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測、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正確進行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動的檢測、校準和檢查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承擔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按照認定基本規范或者標準制定相應的質量體系文件并有效實施。 |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 放寬檢驗檢測機構主體準入條件,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請資質認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組織。 |
6 | 資質認定程序 | 第二十條 (三)受理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根據需要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準的期限內; (四)受理人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日內,根據技術評審結果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資質認定證書,并準許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名錄,以及計量認證項目、授權檢驗的產品等。 | 第十條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由于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無 | 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許可時限,技術評審除由于機構自身原因外,時限不得超過45日。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
8 | 資質認定期限 | 第二十一條 資質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人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復查、驗收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發證單位注銷資質認定證書,并停止其使用標志。 | 第十一條 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者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 1.延長許可有效周期,將原有資質認定有效期由3年延長為6年。 2.復評審申請由提前6個月縮短至3個月。 |
9 | 資質認定變更和擴項 | 第二十二條 已經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需新增檢查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資質認定擴項。 |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 詳細列明變更的情形 |
10 | 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和樣式 | | 第十三條 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包括:發證機關、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有效期限、證書編號、資質認定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式樣如下: | 清晰定義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和樣式 |
11 | 特殊要求(外方投資及分支機構) | | 第十四條 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 1.取消了在華設立外資檢驗檢測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檢驗檢測從業經歷的規定。 2.對于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
12 | 資質認定技術評審要求 | 第二十三條 從事資質認定評審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的要求,并經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建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專家庫,根據需要組成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應當獨立開展資質認定評審活動,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 第十六條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 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現場技術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第十七條 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開展技術評審活動,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建立并完善評審員專業技能培訓、考核、使用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技術評審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織的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 詳細規定技術評審與整改要求,規定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
13 | 資質認定評審人員違紀處分 | |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蛘呷∠鋸氖录夹g評審活動的處理: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 新增評審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各項違法行為,設定了處分規定 |
14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管理體系 |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從事與其控股股東生產、經營的同類產品或者有競爭性的產品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時,應當建立保證其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質量體系及其文件,明確本機構的職責、責任和工作程序,并與其控股股東從事的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等活動完全分開。 |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健全質量內控體系,突出技術能力和管理要求,從“人、機、料、法、環”等五個方面,科學制定資質認定條件,確定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組織的屬性。 |
15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檢測數據、結果要求 |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確保其相關測量和校準結果能夠溯源至國家基標準,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評估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求評估和報告測量、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求和規定的程序,及時出具檢測、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并保證數據和結果準確、客觀、真實。 |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并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檢驗檢測人員和檢驗檢測全過程的管控,保證對外出具的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 |
16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人員要求 |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并有效實施與檢測、校準和檢查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關鍵支持人員的工作職責、資格考核、培訓等制度,確保不因報酬等原因影響檢測、校準和檢查工作質量。 | 第二十六條 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 | 針對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人員提出要求,保證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和準確。 |
17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有證書使用要求 | 第十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范圍內正確使用證書和標志。 |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 變更 |
18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樣品管理 |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樣品的抽取、處置、傳送和貯存、制備,測量不確定度的評估,檢驗數據的分析等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 |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 | 增加對委托送檢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說明,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的符合性。 |
19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記錄管理 | | 第三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明確規定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20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分包 |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因工作需要分包檢測、校準或者檢查工作時,應當將其工作分包給符合本辦法規定并取得資質的實驗室或者檢查機構。 |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定,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標注分包情況。 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 當有分包時,需要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標注分包情況和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
21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設備管理 | 第三十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的要求,對其所使用的檢測、校準和檢查設施設備以及環境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并正確標識。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在使用對檢測、校準的準確性產生影響的測量、檢驗設備之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進行檢定、校準。 | | 刪除 |
22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能力驗證 |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開展能力驗證,以保證其持續符合檢測、校準和檢查能力。 |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 新辦法要求檢驗檢測機構積極參與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的能力驗證和比對,不斷提升自身技術能力。 |
23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溝通 |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申訴和投訴機制,處理相關方對其檢測、校準和檢查結論提出的異議。 | | 刪除 |
24 | 對檢驗檢測機構要求 | |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 強化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要求,突出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行業屬性。落實機構主體責任,促進機構嚴格自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
25 | 監督管理機構要求 | 第三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依法對地方質檢部門及其組織的評審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質檢部門應當于每年一月向國家認監委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國家認監委的詢問和調查,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國家認監委依法組織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第三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組織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自行或者組織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送年度資質認定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涉及國家認監委或者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由其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上報或者通報。 |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發現問題的,予以告誡。 |
26 | 資質認定監管 | | 第三十四條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專業領域風險程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認可機構認可以及監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情況,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實施分類監管。 | 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根據機構的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制度。 |
27 | 資質認定資格注銷與撤銷情形和規定 |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部門,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其作出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資質認定的決定: (一)資質認定審批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違反認定程序作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法定基本條件和能力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作出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準決定的,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撤銷其所取得的資質認定決定,并予以公布。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自被撤銷資質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其所取得的資質認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 地方質檢部門應當自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其撤銷決定書面報告國家認監委備案。 國家認監委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撤銷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名錄。 | 第三十八條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給予告誡。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二)檢驗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一)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區分注銷和撤銷,并分別列明注銷和撤銷的情形。 |
28 | 資質認定違法處罰規定 | | 第四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檢驗檢測人員實施有效管理,影響檢驗檢測獨立、公正、誠信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原始記錄和報告進行管理、保存的; (四)違反本辦法和評審準則規定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年度報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或者自我聲明內容虛假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三)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 (四)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 (五)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前款規定的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四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格法律責任。針對檢驗檢測活動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現行法律法規尚無處罰規定的,該辦法在部門規章權限內予以補充完善。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各項違法行為,設定了警告、罰款、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等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