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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準與檢定的主要區別

時間:2015-08-13 21:48:55    作者:admin    查看次數:1083

    在認證審核過程中,一些審核員經常向受審核方提出偏離標準的要求。其中一個明顯的表現就是不能將校準和檢定的概念加以區分。例如,根據實際需要及我國法制計量管理的規定,組織的測量裝置通過校準就可以滿足要求,而審核員卻開出了“沒有檢定”的不合格報告,強制要求組織按檢定實施控制,并強制要求組織到專業的計量部門進行檢定,給組織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ISO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標準將“校準”定義為:

    “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的示值或實物量具或標準物質所代表的值與相對應的被測量的已知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注:
    1.校準結果可用以評定計量儀器、測量系統或實物量具的示值誤差,或給任何標尺上的標記賦 值;
    2.校準也可用以確定其他計量特性;
    3.可將校準結果記錄在有時稱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的文件上;4 有時核準結果表示為修正值、校準因子或校準曲線。
    ISO/IEC指南25—199O 《校準和檢驗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將“檢定”定義為:
    “通過校驗提供證據來確認符合規定的要求(ISO 84O2/DADI—3.37,根據本指南的目的增加了注解)。
    注:
    1.為了與計量儀器的管理相銜接,檢定的目的是校驗計量儀器的示值與相對應的已知量值之間的偏差,使其始終小于有關計量儀器管理的標準、規程或規范中所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2. 根據檢定的結果對計量儀器作出繼續使用、進行調查、修理、降級使用或聲明報廢的決定。任何惰況下,當檢定完成時,應在計量儀器的專門記錄上記載檢定的情況。’
    國際計量組織對檢定給出的定義是:
“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校準和檢定有本質區別。兩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現就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做如下討論。
一、目的不同
    校準的目的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組操作。這種示值誤差的評定應根據組織的校準規程作出相應規定,按校準周期進行,并做好校準記錄及校準標識。校準除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和確定有關計量特性外,校準結果也可以表示為修正值或校準因子,具體指導測量過程的操作。例如,某機械加工組織使用的卡尺,通過校準發現與計量標準相比較已大出O.2mm,可將此數據作為修正值,在校準標識和記錄中標明巳校準的值與標準器相比較大出的O.2mm的數值。在使用這一計量器具(卡尺)進行實物測量過程中,減去大出O.2mm的修正值,則為實物測量的實測值。只要能達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確了解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即達到了校準的目的。
    檢定的目的則是對測量裝置進行強制性全面評定。這種全面評定屬于量值統一的范疇,是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檢定應評定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這種規定要求就是測量裝置檢定規程規定的誤差范圍。通過檢定,評定測量裝置的誤差范圍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
二、對象不同
    校準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的測量裝置。我國非強制性檢定的測量裝置,主要指在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中大量使用的計量器具,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最終產品檢驗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等。
    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檢定的對象主要是三個大類的計量器具。這就是:
1.計量基準(包括國際[計量]基準和國家[計量]基準
    ISO 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作出的定義是:
國際[計量]基準:“經國際協議承認,在國際上作為對有關量的所有其他計量基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
國家[計量]基準:“經國家官方決定承認,在國內作為對有關量的所有其他計量標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
2.[計量]標準
    ISO 1OO12—1標準將「計量]標準定義為;‘用以定義、實現、保持或復現單位或一個或多個已知量值,并通過比較將它們傳遞到其他計量器具的實物量具、計量儀器、標準物質或系統(例:a.1kg質量標準中;b.標準量塊;c.1O0Ω標準電阻;d.韋斯頓標準電池)。”
3.我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規定,“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在這個明細目錄中,已明確規定59種計量器具列人強制檢定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明細目錄》第二款明確強調,“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這就是要求列人59種強檢目錄中的計量器具,只有用于貿易結算等四類領域的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對于雖列入59種計量器具目錄,但實際使用不是用于貿醫 易結算等四類領域的計量器具,可不屬于強醫 制檢定的范圍。
以上三大類之外的測量裝置則屬于非強制檢定,即為校準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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