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的期間核查,分為有證標準物質和非有證標準物質。
1、有證標準物質
是附有認定證書的標準物質。所有有證標準物質都需經國家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有證標準物質在研制過程中,對材料的選擇、制備、穩定性、均勻性、檢測、定值、貯存、包裝、運輸等等均進行了充分的研究,為了保證標準物質量值的準確可靠,研制者一般都要選擇6至8家的機構共同為標準物質進行測量、定值。
對于有證標準物質的期間核查,實驗室在不具備核查的技術能力時,可采用以下方式核查
(a)是否在有效期內;(b)是否按照該標準物質證書上所規定的適用范圍;(c)使用說明、測量方法與操作步驟是否符合要求;
(d)儲存條件和環境要求是否符合要求;確保該標準物質的量值為證書所提供的量值。
若上述情況的核查結果完全符合要求,實驗室無需再對該標準物質的特性量值進行重新驗證;
如果發現以上情況出現了偏差,實驗室則應對標準物質的特性量值進行重新驗證,以確認其是否發生了變化。
2、非有證標準物質
是指未經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備案的標準物質,包括:參考(標準)物質、質控樣品、校準物、自行配置的標準溶液、標準氣體等。
對于非有證標準物質的核查:
(1)定期用有證標準物質對其特性量值進行期間核查;
(2)如果實驗室確實無法獲得適當的有證標準物質時,可以考慮采用下列方法進行核查:
(a)通過實驗室間比對確認量值;
(b)送有資質的校準機構進行校準;
(c)測試近期參加過能力驗證結果滿意的樣品
(d)檢測足夠穩定且不確定度與被核查對象相近的實驗室質量控制樣品。
迪瑞科特提請大家注意一下:儀器的期間核查可以選擇性的做,標準物質的期間核查必須都做。依據:
(1) 5.5.10“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2) 5.6.3.3期間核查“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日程對參考標準、基準、傳遞標準或工作標準以及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置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