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認可實驗室常見問題(1)
時間:2015-09-16 11:36:22 作者:admin 查看次數:1026
一、 關于認可規則
1.某實驗室工作人員以CNAS-RL01第10.1.1條“變更通知”中“c)認可范圍內的檢測/校準依據……工作范圍……發生重大改變;”為依據,認為校準能力的擴大屬于變更,而不是擴項。問這種說法是否正確?應如何解釋?
答:這種說法不正確。CNAS-RL01第10.1.1條所述變更,是指認可范圍內的變化,校準能力擴大,擴大部分不在認可范圍內,所以不能按變更處理,應按擴大認可范圍(簡稱擴項)處理。
二、關于CL10
1. CL10中規定的技術管理者不具備,是否此領域不予認可?
答:是,化學領域不予認可。
2. CNAS-CL10中的“注”與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
答:CL10中的“注”是對正文的解釋,或舉例。
3. CL10在定期使用中間點的校準標樣檢查校準曲線會造成誤導實驗室以為制作一條校準曲線只要滿足上述要求可長期使用,不正確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學基本要求!如何處理?
答:CNAS認可的實驗室,有境內實驗室,也有境外實驗室,CL10規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國際上的通用規則。如果相應國家標準中有明確規定的,實驗室應執行國家標準。
4.申請的化學領域的授權簽字人如都達不到CL10要求怎么辦?是否可以推薦了其化學技術能力,但沒有推薦化學領域的授權簽字人?
答:如果實驗室某個領域沒有符合要求的授權簽字人,則該領域的能力不予認可。
5. CNAS-CL10:2012 5.2.1條款要求實驗室從事化學檢測的人員具有化學或相關專業專科以上的學歷,或者具有10年以上化學檢測工作經歷,該條款在某些實驗室的化學檢測人員的工作年限會達不到,能否有個比例,使沒有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而從事化學檢測的人員,通過學習、培訓取得上崗證,在工作中學習積累工作經驗和工作年限。如評審中出現該不符合項,實驗室除招有資質的人員難于整改。如招不到符合條件的人員,該不符合項關閉不了,評審組難于限制化學檢測能力。
答:此條款是強制性要求,比例是100%。對于人員不能滿足要求,或相關不符合項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則相應項目不予認可。此類不符合項的整改驗收,應安排現場跟蹤驗證,包括安排現場試驗。
6.CNAS-CL10:2012 于2012年6月11日發布,2013年1月1日實施。在2013年1月1日前,評審時發現實驗室未按照CNAS要求進行自查,和實驗室的做法不符合新的應用說明要求,應如何處理。
答:①現場發現實驗室沒有進行自查的,評審組應提醒實驗室進行自查。②如果評審依據是舊版文件,即使實驗室沒有按照新版文件操作,評審組也不能開不符合項,只能是提醒實驗室。
7. 化學實驗室的標準物質按CL10要求是要按計劃進行核查。但在CL01中只要技術和經濟條件允許,應進行…,按哪個要求進行評定。
答:應執行CL10文件,因為應用說明文件是對通用認可準則(CL01)要求的明確和細化,允許其要求高于通用認可準則。
8. CL10對技術負責人的要求,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如公安司法鑒定機構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術負責人,還是機構的技術負責人之一?
答:是認可實驗室的技術管理層中的1人,如果理化室只是司法鑒定機構中的1個部門,則應是機構的技術負責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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