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CNAS認可問題解答
時間:2016-01-29 09:27:41 作者:admin 查看次數:1225
1.認可狀態聲明是否與使用認可標識具有等同效果?
答:是的。 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對使用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做出了規定。
2.產品或判定標準不在能力列表中,能不能下合格與否的判定?
答:可以。 CNAS 認可的是實驗室的檢測能力,一般情況下判定標準(特殊需求除外)不需認可。實驗室在帶有認可標識的檢驗報告中出現判定標準,只要該檢測依據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中引用的檢測方法標準均已獲得認可,檢驗報告中使用認可標識,不認為是違反規定。
3. CL52 和 CL10 等專業領域應用說明規定不一致時, 如何解決?
答: CNAS-CL52在前言中明確說明“ 當本文件中對特定條款的要求與專業領域的應用說明不一致時,以專業領域應用說明的要求為準?!币虼?,當出現規定不一致時,以專業領域應用說明為準。
4. CL10中5.9要素要求的質量控制手段是否所有化學檢測項目都需要?
答: CL10第5.9條所述的質控手段,實驗室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質控成本等,選擇使用質量控制手段,但須覆蓋所有申請/已獲認可的檢測技術和方法。
5. 化學實驗室申請認可最少需要多少人,人員的最低要求是什么?需要怎么配置?
答:無明確的數量要求,但要保證體系正常運轉,滿足準則中對資源以及履行各項職責的要求。對于人員的要求,在CNAS-CL1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中有規定;在CL10中沒有規定的,執行CNAS-CL52《 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
6. CL52中要求應確定需要在指導監督下工作的人員,可以獨立檢測的人員?是否確定了可以獨立檢測的人員,就不需要再對他們監督?
答:實驗室對獨立檢測的人員仍需進行監督。CNAS-CL01第5.2.3條規定“在使用簽約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關鍵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是勝任的且受到監督,并按照實驗室管理體系要求工作。” CL52的原意是要求實驗室要對可以獨立承擔檢測或校準工作的人員,和需要在指導和監督下工作的人員進行識別,并不是說可以獨立承擔檢測或校準工作的人員不需要監督。
7. CL10中要求制定有空白試驗,LCS,重復樣檢測,加標回收等內部質量控制計劃,如做三聚氰胺檢測時,質量控制計劃是否必須包含這些?
答:CNAS-CL10第5.9條中給出了4種質控方法,并不是要求實驗室必須4種方法同時使用,實驗室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使用,但要保證質控的效果能夠達到預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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