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號)。此文一出,瞬間在小迪的朋友圈炸開,還有個別檢測機構專門致電小迪問“元芳,你怎么看”。小迪認為,這是國家以前所未有的懲戒力度(當然,以后可能更嚴)來抓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所以請廣大的從事采樣、檢測、審核與報告簽發的小伙伴一定要堅持立場,堅決不改數據,因為你對這些數據的真實性負有終身責任,一旦違規,個人信譽將記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后果非常嚴重。所謂,掙著“賣面粉”的錢,卻操著“賣白粉”的心,你敢嗎?
以下是小迪對此文總結出來的干條子,供您快速抓重點:
1、國家認監委和生態環境部將聯合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作為RB/T214-2017的補充,對環境檢測機構實施評審。
2、生態環境部修訂《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以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體系建設,強化對人員、儀器設備、監測方法、手工和自動監測等重要環節的質量管理。
3、采樣人員、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嚴重失信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將違規違法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4、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監測行為存在不規范或違法違規情況的,視情形給予告誡、責令改正、責令整改、罰款或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等處理,并公開通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5、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撤銷實驗室資質認定證書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