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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環評資質取消,后續工作這么辦!

時間:2019-01-24 09:37:34    作者:admin    查看次數:1834
昨天,生態環境部官網發布公告,公布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此外,生態環境部環評司負責人就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許可(點擊回顧)的背景、強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及后續工作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的監管辦法和能力建設指南等配套文件,將于近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相關文件正式印發前,為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現將有關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停止執行;《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67號)即行廢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審查的申請事項不再繼續審查;我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信息管理系統已不再接收申報材料,已接收申報材料但尚未核發登記編號的,不再核發。

  二、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應當為獨立法人,并具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暫應為依法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或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以下單位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一)由生態環境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

  (二)由生態環境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社會組織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受生態環境部門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企業法人;

  (四)前三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暫應由編制單位中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全職工作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內容和格式見附件。建設單位、編制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在情況表相應位置蓋章或簽字。

  五、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六、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委托一個技術單位主持編制,其與受委托的技術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和收費,應當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七、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及時存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應當建立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檔案中應包括但不局限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質量審核及控制記錄;開展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科學試驗的,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報告、試驗報告等應一并存檔。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雙方還應分別將委托合同存檔。

  八、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據36號令對有關單位或人員已作出限期整改決定和三年內不得作為編制主持人或主要編制人員決定,但相應期限未滿的,原處理決定繼續執行。

  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和審批過程中,應當加強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規范性和編制質量的考核,并適時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要求建設單位改正或補正后受理;對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予批準;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嚴肅處理;對編制單位和主要編制人員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以及未滿第八條規定的相應期限的,應記入誠信“黑名單”,向社會公開;對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要求的,應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        

  附件: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

  生態環境部

  2019年1月19日

生態環境部答記者問題

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改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主要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進行了修改。近日,生態環境部環評司負責人就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許可的背景、強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及后續工作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取消環評機構資質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轉變政府職能,把“放管服”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持續加以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2017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建議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決定,并于當日公布施行。

已實行多年的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管理對保障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強化環評制度效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業務能力較強的專業技術隊伍,培育了具備一定自我調節能力的環評市場。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勢下,隨著環評技術校核等事中事后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放開事前準入的條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標志著環評資質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不再強制要求由具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建設單位既可以可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如果自身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也可以自行編制,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通過更加充分的市場競爭提升環評技術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也有利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發展。

問:我們注意到,《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中將環評文件的責任主體由環評機構改為建設單位,怎樣看待這一調整?

答:修改后《環境影響評價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明確了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主體責任。長期以來,環評機構作為環評文件的責任主體,間接造成建設單位只重視環評審批,不關心環評內容和落實,項目建設過程中擅自變更、“批建不符”、不落實“三同時”等違規問題屢有發生。為督促建設單位自覺履行環保責任,按照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修訂后的法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承擔相應責任。這將促使建設單位切實把環評文件的編制、相應生態環保對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放在心上,從被動“要我做”轉變為主動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對自己負責,也有利于建設單位從環評編制質量方面擇優選擇技術單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負責任、粗制濫造的技術單位,凈化和規范環評從業市場。

問:環評資質取消后,是不是意味著環評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監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取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的前置準入審批,并不意味著不管,相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監督管理、責任追究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賦予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更強有力的監管武器,將對相關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一是大幅強化法律責任,實施單位和人員的“雙罰制”。環評文件如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對建設單位將處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罰款,對其相關責任人員處五萬至二十萬元罰款;對技術單位罰款額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從業;對編制人員實施五年內禁止從業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業。

二是提高了有關考核和處罰的可操作性,從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三個方面,細化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標準更明確,有利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管。

三是加強環評文件質量考核,明確要求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均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四是實施信用管理,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需依法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這樣將產生聯合懲戒的強大威懾力。

問:下一步,在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和監管方面,生態環境部將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答:為確保環評資質取消后,環評文件質量不下降、環評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將加快制定有關管理文件,并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一是新近印發了《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對過渡期的相關要求作出暫行規定。主要是明確停止執行原有的資質管理辦法,依法不再受理資質申請和辦理資質審查相關事項;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人員在技術能力方面的要求,對“脫鉤改制”單位明確不走“回頭路”,暫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明確原有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原則和管理部門監管職責,并對環評文件編制過程進行了規范。

二是按照法律規定,加快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能力建設指南、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等配套文件,構建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管為保障的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保障編制質量,維護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秩序。

三是進一步加大環評文件技術復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礎上,輔以大數據、智能化手段,定期對全國審批的報告書(表)開展復核,強化重點單位和重點行業靶向監管,對發現的違規單位和人員實施嚴管重罰。抓緊建設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落實信用管理要求,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難行的良性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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