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檢驗檢測高技術服務業的快速發展,大量企業涌入檢測行業并取得CMA資質,檢驗檢測機構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該《辦法》為解決目前檢驗檢測機構事中事后監管實踐中出現的檢驗檢測監管法律法規不集中、不一致,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數據和信息管理不當、各項能力與要求不符等各類問題,為確保檢驗檢測機構的有效監管、檢驗檢測人員職業素質和能力的提高,以及檢驗檢測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明確依據。因此,已經通過CMA資質認定的實驗室是不是認為就是一勞永逸?答案當然不是啦!所以小伙伴們,跟隨小迪一起來先睹為快,對自身實驗室進行自我檢查,做到未雨綢繆!想查看該《辦法》的全部內容可點擊“閱讀原文”查看哦!當然學習完之后,大家如果有不同意見的,也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rkjcsjgc@sma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精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主體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對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并對相關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六條【行為基本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按照標準和規范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保證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真實、準確、完整。
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從業人員有執業資格規定或者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過程規范】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不得存在下列違反標準和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情形:
(一)未按照標準和規范規定的程序實施檢驗檢測的;
(二)違反規定要求,在多個檢驗檢測數據中選擇性使用,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造成影響的;
(三)使用可以實現非法修改、非法自動生成檢驗檢測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件程序的;
(四)檢驗檢測過程不符合規定,影響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樣品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規范或者與委托方的約定,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樣品的規格型號、數量、狀態等與標準、規范的要求或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規定要求查驗、抽取樣品的;
(三)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造成樣品混淆、污染、損毀、丟失、性狀異常改變等情況的;
(四)樣品的留樣和處置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或者違反與委托方的約定,導致無法對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進行復核的。
第九條【數據和信息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活動的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紙質原始數據與電子存儲數據記錄不一致的;
(二)銷毀、遺棄、隱匿原始記錄的;
(三)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不按規定傳輸原始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保存自動檢測儀器電子記錄數據的;
(五)檢驗檢測報告與原始數據記錄不能對應的;
(六)所保存的檢驗檢測報告副本和發放的正本不一致的;
(七)報告所載明的時間與存檔原始記錄的時間相矛盾的。
第十條【資質要求】 國家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有規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能力附表范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暫停、注銷,繼續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使用資質認定標識的。
第十二條【虛假檢驗檢測】 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以下情形屬于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一)未經檢驗檢測,直接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篡改、編造原始數據、記錄,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三)偽造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簽名,或者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四)漏檢關鍵項目、干擾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造成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不真實的;
(五)調換檢驗檢測樣品,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六)其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情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檢查方式】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應當按照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組織實施,并公開檢查結果。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針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或者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求,組織開展專項的重點檢查。
第十九條【信用監管】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檢驗檢測機構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檢驗檢測機構名下予以公示。
檢驗檢測機構因違反本辦法被責令整改的,由作出整改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檢驗檢測機構因違反本辦法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由由作出撤銷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檢驗檢測機構作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處罰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規定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處罰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樣品管理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能力要求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要求上報相關統計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參加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的。
第二十五條【處罰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參加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結果為不滿意且經整改仍不能滿足資質認定要求的,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相應項目的檢驗檢測資質認定。
第二十六條【處罰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檢驗檢測活動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二)數據和信息管理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資質要求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
(四)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人員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拒不配合,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前款規定的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二十七條【處罰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由發放證書的資質認定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處3萬元以下罰款。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發放證書的資質認定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處罰規定】 違反資質認定證書管理有關規定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