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議增加告知承諾的要求;
2、 應增加評審補充要求;
3、 建議增加告知承諾要求和三個月內現場核查要求;
4、 應在管理體系中增加三個定義(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原來按照RBT214建立管理體系的RBT214的3.1-3.3定義中的認監委應改成市場監管總局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5、 應增加新準則附件4 2.8.1的3):法人、其他組織登記、注冊的機構名稱、地址應當與資質認定申請書一致,且登記、注冊證書在有效期內。
6、 應增加新準則附件4 2.9.1:檢驗檢測機構與其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人員執業資格或者禁止從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 應增加新準則附件4 2.10.1的16):檢驗檢測機構的工作場所與《申請書》填寫的工作地址一致。
8、 應增加新準則附件4 2.10.1的17):檢驗檢測機構對工作場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權,并能提供證明文件。如租用、借用場地,期限不少于1年。原來按照ISO/IEC建立管理體系的還應為2年,不少于一個認可周期。
9、 應增加新準則附件4 2.11.3:檢驗檢測機構如果使用標準物質,應當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
10、增加電子簽名要求。新準則附件4 2.12.6的41):檢驗檢測機構如果使用電子簽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