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GCP實驗室中,對試驗動物管理應制定試驗動物入選、排除和淘汰的原則,明確試驗動物的來源、數量、標識及動物的質量標準,其次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動物試驗場所須具備合法的生產營業執照,具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2、 租用的動物試驗場所的,應簽訂長期合同。動物試驗場所變更的應提供核查的有關資料;
3、 需要攻毒試驗的,應具有與試驗項目相符的生物安全設施,試驗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有關規定;
4、 試驗動物飼養設施與所使用的試驗動物級別相符合。飼養設施應設計合理、配置適當,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人流、物流、動物流平面布局等);
5、 根據防疫需要一般應有動物隔離舍、獸醫室、動物解剖室、無害化處理間等功能間;
6、 飼養場周圍一定范圍內無其他飼養場、牲畜(活禽)交易市場、屠宰場、生活水源地和居民居住區;
7、 應具備排污設備設施和處理措施;
8、 應具有清洗消毒設施;
9、 試驗動物及其產品可供人消費的限制性條件及措施;
10、 具備收集和處置動物尸體、試驗廢氣物的設施和無害化處理措施;
11、 對感染性動物試驗的動物尸體和組織具備高壓滅菌設施和處理措施;
12、 飼養設施應能夠根據需要調控溫度、濕度、空氣潔凈度、氨濃度、通風和照明等環境條件
13、 所承擔試驗項目相適應的養殖規模,一般應符合以下要求:
豬存欄500頭以上;
種豬存欄100頭以上;
牛、羊100頭以上;
雞、鴨5000只以上,其它禽類500只以上;
兔、水貂、狐貍等原則上不少于500只;
魚不少于5000尾;
其它動物數量根據試驗情況確定
14、 臨床試驗動物來源、健康檢疫證明和資料應完整保存;
15、 試驗動物的種類、品系、性別、年齡、體重、營養狀況、健康等級等應有相應記錄;
16、 觀察期對觀察項目應做詳細記錄并保留存檔;
17、 進入飼養區的人員進出應登記記錄;
18、 動物的飼料和飲水應定期檢驗,確保其符合營養和衛生標準;
19、 動物的飼料和飲水污染物質的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20、 動物飼料應標明來源、購入日期、有效期等并記錄;
21、 動物的飼料和飲水定期檢驗結果作為原始資料保存;
22、 動物飼養室內使用的清潔劑、消毒劑及殺蟲劑符合要求(不影響實驗結果),并詳細記錄其名稱、濃度、使用方法和使用的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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